(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深圳市宏宇天天货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深圳市宏宇天天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8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400号,组织机构代码56657594-6。负责人唐瑞平。委托代理人邝力飞,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宏宇天天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下角山工业区钟屋物流园办公楼物流调度楼(五)G栋G102、202,组织机构代码77161531-0。法定代表人陈少荣。原告诉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4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2011年8月3日,案外人深圳市奥瑞那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公司)委托深圳市金大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公司)将一批消防产品从深圳运至赣州。此后,金大公司将此批货物委托被告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烧毁。被告于2011年8月8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金大公司于2011年8月4日委托我司承运的3件货物,2011年8月5日我司承运途中在惠州因发生火烧事故,导致该票货物3件全部被烧毁。金大公司向原告购买了物流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1月29日至2012年1月28日,单车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2011年8月10日,奥瑞公司向金大公司索赔60,000元。金大公司赔付奥瑞公司后又向原告索赔。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金大公司赔付50,000元。判决结果:金大公司委托被告托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烧毁,被告作为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负有赔偿责任。金大公司根据投保的物流责任险从原告处得到了赔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向金大公司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向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13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原告主张被告从2012年1月4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宏宇天天货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深圳市宏宇天天货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永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何莎(兼)书记员 江 伟 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