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珠海市宏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仕卡拉OK歌舞厅、珠海市宏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85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珠海市宏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仕卡拉OK歌舞厅,珠海市宏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58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张凡。委托代理人:朱宇文。被告一:珠海市宏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仕卡拉OK歌舞厅,。法定代表人:黎崇明。被告二:珠海市宏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俊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一珠海市宏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仕卡拉OK歌舞厅、被告二珠海市宏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0月9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一珠海市宏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仕卡拉OK歌舞厅、被告二珠海市宏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一珠海市宏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仕卡拉OK歌舞厅、被告二珠海市宏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 发代理审判员 席 锐人民陪审员 龙 高二〇一三年十月××日书 记 员 胡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