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文秀、魏殿江申请执行宋延强、黄喜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秀,魏殿江,宋延强,黄喜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秀,女,69岁。申请执行人魏殿江,男,72岁。被执行人宋延强,男,43岁。被执行人黄喜臣,男,52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文秀、魏殿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延强、黄喜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5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济泉代理审判员 赵 君代理审判员 李宏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尚进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