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麻鹏与任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鹏,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15号申请执行人麻鹏,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任军,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麻鹏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2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任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麻鹏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