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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铃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铃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20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陈震、李宝刚。被告广州市金铃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潮。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金铃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日书 记 员 黄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