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邓某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4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强(绰号“猪猪”),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丰城街***。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邓*强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与龚*龙、杨*燕二人到佛山市高明区富湾湖酒店**号房吸食,当天9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该房电脑桌上搜缴了邓*强带来的9小包用透明胶袋包装呈白色晶体状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6.88克)和10小包用蓝色胶袋包装呈白色晶体状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65克),并在该房圆桌上搜缴了1瓶白色透明晶体中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40克)和1瓶红色药丸状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净重0.58克)。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邓*强当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龚*龙、杨*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93克和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0.58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邓*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2.5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强能够当庭认罪,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仇文华审判员 关燕霞审判员 邹宁静二〇一三年十月××日书记员 叶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