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荔湾区利源冷冻食品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东省果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利源冷冻食品经营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46号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世佳,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嘉华,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被告广东省果菜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进。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利源冷冻食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杨耀监。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广东省果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利源冷冻食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何嘉华、欧阳世佳,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利源冷冻食品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杨耀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省果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称:广州市和平西路某号首层是原告经管的直管房。该屋地下出租给被告做商业使用,建筑面积125.70平方米,月租金3570.30元,租赁期限至2007年6月30日。经查,被告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根据荔湾区和平西路某号首层房屋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第五条第4项约定: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分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五条、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现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广州市荔湾区和平西路某号首层房屋的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迁出该房屋,将房屋的使用权交还原告;2、要求被告从2007年7月至2013年6月按照每月3570.30元的标准交付房屋有偿使用金共72个月合计257061.60元,并交至迁出该屋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东省果菜副食品有限公司没有答辩意见。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利源冷冻食品经营部述称:我方原来与原告协商过,希望继续在涉案房屋经营,但原告要求拆除冰库,本案处理完后,希望原告可以和我方协商,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我方。经审理查明:荔湾区和平西路某号是原告经管的直管公房。原告属下的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荔湾区和平西路某号地下部位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用途使用,建筑面积125.7平方米;租期从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月租金为3570.3元;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分租,如违反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房屋使用权,本合同在转租或分租之日起解除,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收取租金至2007年6月。另第三人从2005年开始在涉案房屋经营使用至今。2012年8月8日,原告通过广州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做好续租准备工作,于2012年8月25日前与广州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涉案房屋租赁事宜,并提交租赁期届满后是否继续租用该房屋的书面报告及续租资料。逾期不办理的,将视为被告放弃继续租赁涉案房屋,根据《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条例》,作收回上述房屋处理。庭审中,第三人陈述,其向被告交租至2013年3月;并提供了和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签订的最后一期《承包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从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本院认为:荔湾区和平西路某号是原告经管的直管公房,原告对上述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期限于2007年6月30日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被告没有将房屋交还给原告,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原告可随时收回房屋。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搬迁退房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亦负有搬迁退房的义务。合同解除前,双方仍应受原租赁合同内容的约束,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月3570.30元的标准清缴从2007年7月至搬迁时止的房屋使用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被告广东省果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广州市荔湾区和平西路某号房屋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二、被告广东省果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利源冷冻食品经营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10日内,将荔湾区和平西路某号首层房屋腾空交回给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省果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清缴从2007年7月至搬迁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房屋使用金(每月按3570.30元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628元,由被告广东省果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日书 记 员 李惠琦钟细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