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9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诉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9690号原告王×,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振霞,女,1954年5月26日出生。被告陈×,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自由职业者。原告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霞、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11月,被告要求我给她家里两万元彩礼,我因为没钱拒绝了她的要求,被告与我断绝了关系。2012年4月,被告又与我恢复了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8月份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和义务,总是找我们家要彩礼,我没有钱给她,她就一直拖着不和我举行婚礼。我的父母是工薪阶层,为我和被告的婚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花尽积蓄为我们买房、装修、买家具家电,被告不花钱也不出力,还不尊敬我母亲,与我母亲发生争吵,令我不能容忍。因我和被告感情不和,无法在一起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和原告认识有三年了,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我和原告一起住在原告父母为我们买的房子里,相处和睦,上个月我和原告还曾一起出去旅游。我十五岁时就没有母亲了,我父亲把我和弟弟妹妹抚养大很不容易,我需要给我父亲养老。婚前,我父亲让我找原告要两万元彩礼,原告答应了但是没有给。婚后,原告的母亲说他们的钱都买房子了,没有钱给彩礼,我也就没有再找原告要过钱。我认为我和原告之间没有任何矛盾,这次起诉主要是原告母亲的意思,我觉得我和原告能走到一起是缘分,原告性格踏实,我很珍惜我们的婚姻。故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琐事导致感情失和。现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则以夫妻存在感情基础为由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为家庭和睦作出努力。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面对家庭矛盾,双方应本着多为对方着想的心态,相互沟通理解,共同为家庭的完整和睦作出努力。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表示愿意为双方和好作出努力,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慧二〇一三年十月××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