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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仕源与被告翁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源,翁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陈仕源,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翁丽芳,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源与被告翁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仕源于2013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仕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仕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