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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王如荣与倪平阳、俞灿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荣,倪平阳,俞灿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85号原告王如荣。被告倪平阳。被告俞灿烂。原告王如荣与被告倪平阳、俞灿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如荣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承跃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冯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