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胥某甲与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甲,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814号原告胥某甲,女,1989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马红江,男,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汪某甲,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甲与被告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300元,由原告胥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友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孙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