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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法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法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莫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唐选裕审 判 员  庞荣健人民陪审员  岑嘉辉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书 记 员  莫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