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法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法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莫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唐选裕审 判 员 庞荣健人民陪审员 岑嘉辉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书 记 员 莫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