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193)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89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于1985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1985年7月14日领取结婚证。1986年3月1日生下一子,现年28岁,已经结婚另过。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打骂。婚后许多年,被告以山场工作忙事情多为借口长时间不回家,偶尔回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一人承受做家务、照顾老人、抚养儿子。更令人痛心的是,被告在外还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间应有的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且分居多年,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不足20万元的全部财产和房屋承租权。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儿子结婚完以后收受的彩礼钱,被告全部给了原告。被告哥哥去世、被告姐夫得病和被告母亲去世,原告不过问,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被告同意,但是被告是有条件同意离婚,被告的条件是原告要求房屋承租权就得给被告六万元补偿款,如果被告要求获得房屋承租权,被告不给原告补偿款,被告之所以要求六万元补偿款是因为这六万元有被告姐姐不到一万元,有被告母亲两万元,房子承租权给了原告,剩余三万元支持被告的居住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1986年生育一子,现已成家另过。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王某某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坚持离婚的前提下,原告同意被告的条件被告则同意离婚,没有满足被告的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不能满足被告的条件,同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亦不能证明夫妻感情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牟长青审 判 员 李永顺代理审判员 孙霞琳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书 记 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