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曲某某贩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陈壮威发往:校对:陈壮威打印份数:1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刑初字第60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某某,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居住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号232。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3)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贵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二路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郑某某贩卖曲马多9板。被告人曲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曲某某指认现场、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某、郑某某证言;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大东刑初字第8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3000元(已缴纳30000元,剩余部分罚金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壮威人民陪审员 曲 鹏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日书 记 员 费 腾本案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