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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富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忠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4日23时许,罗某某酒后驾驶面包车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往葛坡镇方向行驶,行至省道S203线31KM+100M路段时,被告人罗某某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陈甲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搭徐广源,女,20岁,)过程中发生碰刮,造成被害人徐广源受伤经送县民族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除强制保险赔偿费由乙方归被害人家属所有外,另由罗某某赔偿人民币16.8万元、陈甲赔偿人民币2万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方对罗某某、陈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甲、陈乙、陈丙、陈丁的证言,户籍证明,疾病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谅解书,抓获经过,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中心实验室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被告人罗某某属过失犯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兴柱审 判 员  黄常春人民陪审员  汪祖武二〇一三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吴 丹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