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张某某、西安符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提供劳动者伤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8)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系陕西省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塔吊维修工。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符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张某某、西安符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提供劳动者伤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8507元,执行回并支付申请执行人11850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依据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咸渭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张 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权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