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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朱辉跃申请执行韩阳、杨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辉跃,韩阳,杨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朱辉跃,男,30岁。被执行人韩阳,女,31岁。被执行人杨爱萍,女,62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朱辉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阳、杨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4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济泉代理审判员  赵 君代理审判员  李生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尚进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