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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安某某、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安某某,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某。被执行人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折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4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40600元。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对被执行人折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执行拘留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标的共计40600元,被执行人折某某于2013年8月5日付8500元,申请人马某某自愿放弃2100元,剩余30000元由范廷荣担保,于2013年10月1日前付清。本院于2013年8月5日解除对被执行人折某某的拘留。申请人马某某收到案款共计385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贾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