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7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跃与柏燕谊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柏燕谊,江西广播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320号原告张跃,男,1959年6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传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燕谊,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悦,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玲玲,台长。委托代理人罗久保,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跃(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柏燕谊(以下简称姓名)、被告江西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江西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瑞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跃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传学、杨强,柏燕谊的委托代理人郭悦、江西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罗久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跃诉称:2012年6月,我受江西电视台“深度观察”栏目组的邀请,就我全国反烟事迹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节目录制。在节目录制过程中,柏燕谊作为受邀嘉宾刻意歪曲我所做“反烟”这一公益事业的性质,对我进行人身攻击,称我是“披着道德外衣的社会蛀虫”,这属于性质非常恶劣的人格侮辱行为。江西电视台“深度观察”栏目对节目录制过程中发生的一目了然的人身攻击、人格侮辱、诽谤侵害名誉权行为在不进行任何剪裁、删除的情况下就于2012年6月29日和6月30日以“如此‘反烟’该不该”为标题分两期在江西卫视播出。整个节目充斥着诋毁、贬斥、丑化我及我所做的“反烟”公益事业的情形。节目播出以及该节目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后,给我造成了较大负面舆论,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人无论贫穷富贵都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柏燕谊和江西电视台作为公众人物和在全国具有重要传播影响力的电视媒体不应以侵害他人权益为代价来换取曝光率和收视率。据此,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柏燕谊和江西电视台发表声明,恢复我的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在“深度观察”栏目中做出道歉,范围及方式与侵害结果相当;2、柏燕谊和江西电视台连带赔偿我精神抚慰金10万元。柏燕谊辩称:我并没有侵犯张跃的名誉权,不同意张跃的诉讼请求。“深度观察”节目是谈话评论类节目,我作为嘉宾参与节目录制,有权利和义务发表个人观点和看法,在主观上不具备损害张跃名誉权的主观意图。结合全部节目内容来看我的发言,我是在张跃的行为导致妻子孩子生活困难后,作为全场唯一女性发表相关评论,并不存在侵权事实,也并非侮辱诽谤。从证据材料来看,并没有发现张跃的社会评价降低,张跃的亲属朋友从一开始也没有支持过他。从网上报道看,张跃一直有一系列的负面报道,其本身也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张跃应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与我的言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的行为并不侵犯张跃的名誉权。江西电视台辩称:“深度观察”栏目是我台的一档新闻评论类节目,节目时长约45分钟,晚间21时15分在我台播出。张跃录制的该期节目并没有偏离正确舆论导向,而是传递了正能量,该节目主张用正确合法文明手段制止、规劝社会不文明行为。该栏目主张正确引导民众采取合法合理的方法反烟,张跃行为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客观表现却是野蛮落后的处理问题行为,卫视媒体不应支持这种观点。张跃放弃家庭责任,从事自认为的事业,行为本身存在争议,其作为新闻人物,具有争议很正常和普遍。我台栏目的播出没有偏离正确舆论导向,没有违背善良民俗,也没有侵犯张跃的名誉权,故请求驳回张跃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深度观察”栏目是江西电视台一档新闻评论类节目,主要内容为选择一些新闻事件和故事,邀请专家或学者对新闻事件发表观点或评论,节目每周二至周六晚上21时15分在江西电视台的江西卫视播出。张跃以个人名义从事“反烟”活动有15年左右时间,其“反烟”主要方式为在全国不同城市的公共场所以直接从吸烟人群处拿下香烟和发放个人名片及宣传材料方式劝阻吸烟,有媒体报道称其为民间“中国反烟第一人”。柏燕谊系百诚释心(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在“深度观察”等栏目担任特约嘉宾。2012年6月29日、6月30日,“深度观察”栏目以“如此‘反烟’该不该”为主题,播出上、下两集节目,每集节目时长(含片花)约45分钟。张跃以新闻事件的新闻人物身份参加当期节目,节目嘉宾包括柏燕谊(心理专家)、江小鱼(文化评论员)、陈旭(知名律师)和石述思(资深媒体人)。上述两集节目的视频内容现可从互联网搜索网页搜寻到。在2012年6月29日播出的“如此‘反烟’该不该”上集节目中,张跃首先阐明自己对“反烟”的观点,之后江小鱼、陈旭和石述思也分别阐述各自的观点。在对张跃的“夺烟”行为进行现场模拟后,节目围绕张跃“夺烟”是否合法的话题进行讨论,张跃和其他嘉宾都发表各自观点。在此环节讨论中,柏燕谊提出“夺烟”行为是为了提升价值感的观点,其发表的主要评论内容包括:第一人,什么什么第一人,就这凡事一加上第一人,这个背后它的味道就变了。从某种角度上来说的话,您需要通过这件事情来达到一些您自己的需求的满足,比如说引起别人关注,比如说提升自己的价值感。当然您要说引起别人关注提升自己价值感是于社会真正的一个文明推进是有益的也还好,但是您这行为有一点,刚才律师也说了,首先是这个不符合法律的,没有法律条文的支持,其次您也伤害了别人的一个自主权,自由的权利。节目在进行现场观众讨论环节之后,播放了一段张跃家庭情况的短片,并将张跃妻子许小些请到节目现场,许小些在节目中表示张跃的反烟行为影响到家庭,张跃十四年没有收入,一家四口借债度日等内容。随后节目围绕“当反烟影响家庭,坚持还是放弃”的话题进行讨论,张跃表示了“这也很正常,我认为做事业的,要做事情的人必须是得付出,得做出牺牲”等观点。柏燕谊紧接着发言称“我觉得你就是披着道德外衣的一个社会蛀虫,把家里边给蛀空了,然后呢打着道德的大旗又回避了社会责任和社会竞争,也不挣钱,也不给子女树立榜样,也不作为一个儿子也不尽孝,作为一个丈夫也不养家糊口,您还口口声声,不就是披了一个道德的外衣吗”等内容。之后节目的其他嘉宾也发表了各自观点。在2012年6月30日播出的“如此‘反烟’该不该”下集节目中,节目组将张跃的女儿和儿子请到节目现场,张跃的女儿和儿子对张跃的“反烟”行为发表各自观点,之后被媒体称为“中国控烟第一人”的郭发平来到节目现场参与讨论。节目最后,包括柏燕谊在内的四位嘉宾对张跃的“反烟”行为提出各自的个人建议。另,在2013年6月29日节目片花中,播出的柏燕谊发言内容为“第一人,什么什么第一人,就这凡事一加上第一人,这个背后它的味道就变了”和“我觉得您就是披着道德外衣的一个社会蛀虫”。张跃庭审中主张柏燕谊在节目中发表的“第一人”、“披着道德外衣的社会蛀虫”等言论是对其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侵害其名誉权,并提交了新闻媒体对“反烟”行为的报道、资助人员明细以证明其“反烟”行为的影响。张跃称“深度观察”栏目的导向都是反向的,柏燕谊的言论使得其社会评价陷入混乱,反烟行为因此受到很大影响,并提交大河论坛和新浪微博中网页评论打印件以证明其主张,要求柏燕谊和江西电视台在节目中予以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柏燕谊和江西电视台对张跃证据的证明目的和诉讼主张均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视频光盘、视频截图照片、网页打印件、资助人员明细、新闻媒体报道等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侵权行为应从受害人有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等方面来认定。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深度观察”栏目的“如此‘反烟’该不该”节目中各自的发言内容和播出情况并无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柏燕谊在“深度观察”节目中的发言内容是否系对张跃的人身攻击,是否侵犯了张跃的名誉权;第二,江西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过程中是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是否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连带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柏燕谊在电视节目中作为嘉宾发表评论时,应本着谨慎、理性的态度,使用恰当和客观的言语发表自己的意见。柏燕谊在“深度观察”栏目中对张跃行为进行评论时使用了“披着道德外衣的一个社会蛀虫”的言语,该言论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存在个人评价性的成分,柏燕谊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在电视媒体采用此类言语发表自己意见当属不妥,本院对此予以批评。但结合该节目的全部内容和柏燕谊此段言论的全文意思分析,柏燕谊的言论是认为张跃应首先尽到自己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诋毁张跃的名誉或对张跃进行人身攻击。柏燕谊在两集节目中主要有三段评论内容,第一段内容是表达张跃“夺烟”行为是为了提升价值感的观点,第二段内容是表达张跃应尽到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观点,第三段内容是对张跃的行为提出个人建议,上述言论内容均无侵犯张跃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或违法之处。张跃虽主张其名誉权因柏燕谊在节目中言论受到侵害,但其提交网友评论内容系网页打印件,不足以证明其名誉权因柏燕谊的言论受到损害。柏燕谊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明显的恶意贬低或损害张跃名誉的动机,张跃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名誉因柏燕谊在节目中的言论而受到损害,其主张柏燕谊侵犯其名誉权的依据不足,故对张跃要求柏燕谊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江西电视台的“深度观察”栏目属新闻评论类性质的节目,节目主要方式为嘉宾和观众对事件当事人的行为发表各自的观点和看法。张跃所参加“深度观察”节目的主题为“如此‘反烟’该不该”,系对张跃的“反烟”行为进行讨论,节目中张跃和其他嘉宾围绕节目主题发表各自意见,虽然该期节目中四位嘉宾的观点没有对张跃行为持完全肯定的观点,但不同嘉宾或不同人群对同一事件和行为有不同或相似的观点和认知当属正常。节目中主持人和嘉宾对反烟本身也未持否定态度,江西电视台在节目录制中对事件当事人和嘉宾的言论内容并未进行故意曲解或加以有倾向性的后期制作,现无证据证明江西电视台存在侵害张跃名誉权的行为,故本院对张跃要求江西电视台承担连带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另需要指出的是,柏燕谊作为嘉宾参与电视节目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应采取客观理性的言语和方式对待不同的事件和行为,在发表评论言语时应注意用语的客观性,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达到交流观点和传递正确理念的目的。江西电视台作为大众媒体,所制作的相关节目应对社会承担一份责任,特别是涉及家庭伦理道德及公民的社会道德评价时,更应慎重对待,以期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传递正能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跃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瑞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