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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50号

原告别济安诉被告别卫安、别小萍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别济安,别小萍,别卫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50号

原告:别济安,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别小萍,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别卫安,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济安与被告别卫安、别小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别济安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别济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济安撤回起诉。诉讼费996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