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50号
原告:别济安,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别小萍,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别卫安,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济安与被告别卫安、别小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别济安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别济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济安撤回起诉。诉讼费996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