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孟冬梅,女。被告王建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冬梅与被告王建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傅 雯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姜秀香 搜索“”
孟冬梅与王建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孟冬梅,女。被告王建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冬梅与被告王建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傅 雯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姜秀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