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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41号

魏亚与李珍根、郑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亚,李珍根,郑荆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41号

原告:魏亚。

被告:李珍根。

被告:郑荆菊。

原告魏亚与被告李珍根、郑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增光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史夏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