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41号
原告:魏亚。
被告:李珍根。
被告:郑荆菊。
原告魏亚与被告李珍根、郑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增光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史夏祯 来自:
魏亚与李珍根、郑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41号
原告:魏亚。
被告:李珍根。
被告:郑荆菊。
原告魏亚与被告李珍根、郑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增光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史夏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