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宋淑玮,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总光,男,汉族。被告王建波,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负责人李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密齐光,男,汉族,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建波住址,无法向被告王建波送达诉讼材料,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淑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洪 森
审判员 泮 晓 朋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