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788号
原告:韦军,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英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宽德,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德兵,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韦军诉被告戴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戴宽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系在南京市鼓楼区,故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要求将此案移送至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戴宽德的户籍地址系在南京市鼓楼区和会街123号602室,故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戴宽德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婧丽
代理
审判员 周 明
人民陪审员 张武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