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03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国良,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天(中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麦佳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征鹏,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雅静,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周国良因与被申请人高天(中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六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国良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因高天公司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高天公司应支付克扣申请人工资和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从事抛光工作长达11年造成身体危害,高天公司不给做身体检查,应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支持申请人在二审的诉讼请求。高天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是高天公司提起诉讼,申请人在一审没有提起诉讼,其请求是在二审提出的,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不应审查。
一、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在劳动仲裁后,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申请人现提出的再审请求与二审上诉请求一致,但因该诉讼请求未在一审提出,二审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现申请人再次以同样诉请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国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周国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恒
审 判 员 庄幼英
代理
审判员 杨 洪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