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成都万润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平。委托代理人岳勇。被告成都运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委托代理人黄兴林。第三人吴洪庆。委托代理人罗巧。
原告成都万润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运熙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洪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万润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润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万润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运熙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洪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成都万润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人民陪审员 施 宇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