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刘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刘勇与被告李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勇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以与被告李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富珍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