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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1034号

刘勇与李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勇,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刘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刘勇与被告李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勇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以与被告李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富珍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