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083-2号原告杭州时亮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尧根。委托代理人冯季红。被告杭州中广世联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时亮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广世联针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时亮布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中广世联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时亮布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中广世联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杭州时亮布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郦金晶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小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