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7880号
原告: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安喜,男,原告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仁美,女,原告单位职员。
被告:代秀彬,男,住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秀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物业费交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苹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