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龙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陈号,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马琼,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机构代码:00303090-X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浩,该单位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孙月振,该单位法制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娄跃,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政治指导员。
原告陈号诉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颁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陈号原告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谭福英
人民陪审员 肖建华
人民陪审员 朱国敏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