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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1256号

光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青成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光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青成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光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永晨。委托代理人李晓帆、周利,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成树。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光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成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成树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成树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光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扬军

审 判 员  杨小华

人民陪审员  钟崇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