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舒民一初字第900号

原告姚金海诉被告王希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姚金海,王希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900号

原告:姚金海,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被告:王希吉,住所地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海诉被告王希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海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海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何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