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900号
原告:姚金海,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被告:王希吉,住所地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海诉被告王希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海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海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何美意
原告姚金海诉被告王希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900号
原告:姚金海,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被告:王希吉,住所地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海诉被告王希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海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海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何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