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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738号

陈吴幼与吴玉仙、黄忠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吴幼,吴玉仙,黄忠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738号

原告:陈吴幼。

被告:吴玉仙。

被告:黄忠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吴幼与被告吴玉仙、黄忠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吴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崇彬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珏相关法律条文链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