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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72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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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嘉��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莉莉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