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莉莉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靖 来源:百度“”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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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嘉��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莉莉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