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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837号

彭岩与谢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岩,谢景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彭岩,男,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景文,男,1959年9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谢景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679.5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彭岩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景文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2013)灵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岩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以上执行款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闾建平

审判员  姚晓军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