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4712号原告但海兵,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钟莉,女,汉族,1984年8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海兵与被告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但海兵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但海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但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5元,由但海兵负担。
审 判 长 黄 曦
审 判 员 张 元
人民陪审员 姜绍刚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柳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