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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003号

杜某某、史某甲、史某乙与咸阳金楼活性炭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史某甲,史某乙,咸阳金楼活性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003号原告杜某某,女。原告史某甲,男。原告史某乙,女。

被告咸阳金楼活性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史某甲、史某乙诉被告咸阳金楼活性炭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史某甲、史某乙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某、史某甲、史某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孔媛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萍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