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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509号

梁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2013石民初50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509号原告梁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张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梁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向于2013年10月8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 林

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

人民陪审员  何玉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永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