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509号原告梁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张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梁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向于2013年10月8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 林
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
人民陪审员 何玉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永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