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龙。被告虞伟禄。被告胡银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虞伟禄、胡银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勉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张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