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谷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文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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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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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谷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文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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