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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684号

谭守忠申请执行唐山水泥机械厂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谭守忠。被执行人唐山水泥机械厂实业总公司。本院在执行谭守忠申请执行唐山水泥机械厂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案件全部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6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