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973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庐山东路1089号2楼。
法定代表人:曾毓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良裕,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良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良裕的起诉。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汪迪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