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593号原告张立周,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法定代理人张天胜,男,1972年11月21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平度支公司。
原告张立周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立周诉称,我在被告处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赔偿,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92696.9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玉光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苗振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