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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督字第72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中林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中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督字第72号

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晓勇。

被

申请人:赖中林。

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的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赖中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55元,由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励芝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杨森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