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督字第72号
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晓勇。
被
申请人:赖中林。
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的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赖中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55元,由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励芝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杨森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