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536号
原告:陈芬。
委托代理人:阮文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四路车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侯志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芬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重作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陈芬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励芝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杨森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