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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2423号

邓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2423号原告邓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某,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涛

人民陪审员  徐永贤

人民陪审员  邵 影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储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