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2423号原告邓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某,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涛
人民陪审员 徐永贤
人民陪审员 邵 影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储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