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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1214号

信用社与徐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20-08-11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信用社;徐金云

裁判文书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1214号 原告信用社,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金云,男性,汉族,45岁。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社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信用社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案件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田毅刚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院印

书记员  汪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