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催字第03003号申请人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帮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勇军,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XXXX(2020XXXX),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5日,出票金额为壹万陆仟柒佰壹拾肆元伍角陆分,出票人为国药控股岳阳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北京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失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北京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双临
代理
审判员 张 淳
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