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殷朝正。被告李俊峰。本院审理原告殷朝正诉被告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殷朝正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朝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佳敏 微信公众号“”
殷朝正与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殷朝正。被告李俊峰。本院审理原告殷朝正诉被告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殷朝正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朝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