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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13号

殷朝正与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29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殷朝正,李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殷朝正。被告李俊峰。本院审理原告殷朝正诉被告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殷朝正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朝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