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保字第402号
原告:四川绵阳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严林,董事长。
被告: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向晓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阳大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45754.7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价值745754.7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同时查封原告法定代表人谭严林提供的川BXX**宝马牌小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嘉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雯 来源:百度“”